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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5月1日施行,明确“二次入伍”符合条件可为军士

经批准,新《征兵工作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于“二次入伍”有了明确规定。第29条明确:“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可见,对“二次入伍”,条例中已经做出了细致明确:

一是“二次入伍”优先。即优先安排到原服役单位,或者同类岗位。这是一条非常人性化且科学的规定,可以缩短士兵的适应期,提高岗位适应性。

二是“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这同样是非常好的措施,尤其对于第一次入伍,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实现套改军士愿望的士兵来说,无疑增加了成为军士的机会。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二次入伍直接招收为军士,需要首先符合任职军士的条件,并不是只要“二次入伍”就可以成为军士。这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过程中,曾经有过误读或者误解,不少“二次入伍”的战友也曾多次咨询这个问题。因此,正确的理解是,“二次入伍”是直接成为军士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充分条件”,还要看自身条件、单位名额等具体情况。

但不管如何,“二次入伍”都是一条可供选择的参军途径,并越来越受到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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