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城市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临时就业人员和从事兼职工作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省政府第152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1、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在我省城镇就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从事农村个体经营,有工商营业执照、固定营业场所和缴费能力,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
2、原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续保或补缴手续后,可以作为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办法。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兼职劳动关系)只能随用人单位参加保险,不能作为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保险。
3、作为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申请保险的,应携带居民身份证、临时居留证、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市就业证明,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办理保险手续的当月起,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前期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来增加。
4、原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技术办法参加劳动关系的,根据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原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保险的,解除劳动关系后首次参加保险的,由本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在实施统一账户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之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为缴费年限,不补缴的不视为缴费年限。
因判刑、劳动教育、解雇、解雇、自动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原工作时间不能按照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服务年限的,不能按照本规定支付。
五、劳动保障部门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O%至300%在范围内,确定并公布多个缴费基数等级。
五、劳动保障部门上一年度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O%至300%在范围内,确定并公布多个支付基数等级。根据本办法,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选择一个等级,并申报今年的支付基数。其中,用人单位从事兼职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并按照规定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支付标准与其他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相同。
6、按照本办法,参保人员原则上应按照当地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比例不得低于20%。
七、被保险人可按月、按季、半年或一年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跨年缴纳。
八、参保人员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继续缴费,但延长缴费年限不得超过5年。
九、参保人员每年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支付或未全额支付,以后支付时,我将从当年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支付基数等级中选择一个标准作为支付基数。
10、缴费年满15年后自动终止缴费的人员,累计缴费年满15年以上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鄂劳社办[2001]232号文件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
十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为每个被保险人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
十二、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记入个人账户外,其余部分进入统筹基金。
十三、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计息。
14、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180个月)的,可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五、被保险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退休审批和基本养老金程序为:申请、档案托管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发放。
十六、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其月度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基本养老金按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个人账户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存储金额(本金加利息)除以120个月计算。
原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实施统一账户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与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或第九条 规定参保的,退休后其月度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17、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不愿继续缴费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金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18、被保险人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存储金额和部分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19、被保险人在退休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死亡的,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贴和家庭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20、被保险人跨区域就业,户籍经有关部门批准,原被保险人、新就业社会保险机构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继续程序,并按照国家规定将个人账户累计存储从原被保险人转移到就业社会保险机构。
二十一、被保险人在统筹区域就业,但户籍仍保留在原籍的,不得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被保险地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十一、被保险人在统筹区域就业,但户籍仍保留在原籍的,不得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被保险地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缴费证明后,新就业地不再纳入当地养老保险范围。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今后国家出台新规定,本办法将按新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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