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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时才知媒婆私扣8万彩礼,媒婆:这是做媒的劳务报酬

近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案件。

2022年6月,安徽李某经媒人黄某介绍,与广西女子罗某谈婚论嫁。黄说,这名妇女要求支付20万元的彩礼。于是李某第二天就把20万元的彩礼钱转给了黄某,当天,李某和罗某登记结婚。

谁知婚后不到两个月,李某因夫妻矛盾提起离婚诉讼。开庭时,李某才知道女方只收到了12万彩礼。经过后续沟通,李得知黄扣除了不见了8万元彩礼。

黄说,作为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作伙伴,她介绍了李和罗,并成功地成为了媒体,所以她收取了8万元作为劳动报酬。

在被拒绝后,李要求黄返还8万元,并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黄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返还原告李7万元和资金占用费。

法官说法

黄某作为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的合作伙伴,与李某、罗某结婚,并收取劳务报酬,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也就是说,黄持有的婚姻中介公司的许可证和授权已经过期。显然,黄没有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格。

因此,黄介绍原告与他人结婚,收取8万元婚姻中介费不具有法律合法性,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

因此,法院判决原告李胜诉。考虑到在当今社会,由于一些地区的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婚姻观念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农村地区仍然有大多数年轻男女仍然依靠“媒人”的联系来认识和结合。

为了促进婚姻,“媒人”不可避免地会消耗体力,占用时间,甚至支付一些交通和通讯费用,这也是客观的。因此,向“媒人”支付一定的农民工补贴和交通费用不仅公平,而且符合实际情况和民俗。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介绍了原告的婚姻和婚姻,时间太短,支出成本相对较小,费用过高。因此,法院酌情考虑,被告应收取1万元的婚姻中介费,其余7万元应返还给原告。由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利息,被告确实占用了大部分涉及的资金,没有返还,导致资金占用费。因此,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安排、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取得财产”。

资料来源: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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