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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命案私和”现象泛滥,政府无力制止,背后的原因引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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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提到清朝,我们通常会想到康乾盛世或闭关锁国。在我们的印象中,它是非常落后和封建的,但在这个时代,它有历史上最严格的法律。

为了巩固政权,清末慈禧太后让只有4岁的光绪皇帝登基,从此慈禧过上了垂帘听政、荒淫无道的生活。

英国人入侵1840年,从此中国陷入了万劫不复的深渊,清政府不断割地赔款。

慈禧垂幕听政时期,中国已完全成为倾销国,直到最后清政府再也拿不出一分钱来赔偿列强,因此,清政府被迫签署《辛丑条约》。

整个清政府统治时期,可以说是内忧外患,对外清统治者要抵御外侵,对内实施高压统治,人民,尤其是汉人,受到最大限度的约束,导致怪相乱生。

其中,“命案私和”现象尤为典型,那么什么是“命案私和”,“命案私和”暴露了哪些问题呢?

一、清代冤案难昭雪,因为“命案私和”的存在

“命案私和”意味着命案可以私下协商解决,杀人凶手可以接受充军的刑罚,而无需杀人偿命。

只要凶手同意受害者的赔偿金额,或者支付物品,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此外,清朝主管地方人命诉讼的两种制度也支持这种做法。

这主要是由于这一主要原因:原因是清朝法律程序本身存在缺点,过程过于繁琐,导致案件审理过程漫长。

若命案发生后,初步审理后,州县官员需要向上级政府提交复审申请,背景清晰,事实无疑是。

复审过程及其漫长,绝大多数谋杀案将在两年内完成,如遇州县初审有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复审时间会更长。

凶手和苦主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或来到不同的地方完成审作证的步骤,而最高长官在复审制度中坚持“谨慎人命”的初衷,但也无法避免层层加码的现象。

根据上述描述,这可以迫使大多数苦主选择私人,但也有苦主不愿意选择私人不愿意私下的苦主也将面临下一个困难。

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清朝的“命案私和”现象才泛滥,那么清朝“命案私和”现象泛滥的原因是什么呢?

一方面,地方官员鼓励苦主私,他们不仅会避免繁琐的初审和复审程序,年底还可以向上级部门“邀功”。

另外,如果苦主选择接受私人,希望县官能“公正”处理,难免不会给他们一份“厚礼”。

另一方面,无论凶手家是否富裕,凶手会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态,希望县官调解

另一方面,无论凶手家是否富裕,凶手会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态,希望县官调解

帮助凶手尽快“摆平”苦主,当然也要拿出一份“大礼”来“孝敬”县官。

县官正好利用事主双方的心理,来进行敲诈,因为县官的收入本来就微薄,如果促成“命案私和”,就会获得可观的收入,希望做成“买卖”。

道光二十年来,一名官员在福建向道光皇帝发生了一起谋杀案。由于县官要求受害人双方支付过高的和解费,死者亲属放弃了报告。

举报的官员叫黄爵子,他指出“银一天不交,官一天不出”甚至到了“有几十天没见面的人,所以有腌尸”的地步。

由此可见,道光年间“命案私和”的乱象越来越激烈,地方政府也有一套应对中央政府调查命案和破获率的政策。

这些政策可以隐瞒朝廷,下能中饱私囊,县官乐此不疲地将“命案私和”循环往复,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他们是如何掩盖事实并把它变成“产业链”的。

他们要么在死者身上写文章,不断索要诉讼费,要求死者亲属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提出私人诉讼费。

他们要么在死者身上写文章,不断索要诉讼费,要求死者亲属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提出私人诉讼费。

或者串通上级官员,共同施压,迫使苦主同意私下等等。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清朝的“命案私和”乱象屡禁不止。

从这条产业链中不难窥探,朝廷财富分配不均,县官收入微薄,是“命案私和”的主要原因

二、清朝的“命案私和”会这么普遍吗?

众所周知,清朝是人口激增的时期。18世纪初,中国人口约为1.4亿

然而,到18世纪末,中国人口激增至3亿,人口快速增长,资源匮乏,导致人民普遍贫困。

卖儿卖女,遇灾年尸横遍野,易子而食,为了维持温饱,人们已经尽力了。

古语有云,“死者为大”,但能否生存成了难题。为死者伸冤自然不再是第一要务。如果苦主能得到可观的赔偿,就能解决温饱问题。

因此,大多数受害者更愿意从心底接受“谋杀私和”的解决方案,作者认为这也是清政府无法治愈这种混乱的根本原因。

地方势力的存在也助长了“命案私和”的混乱,地方势力也是利益链的一部分,由于地方恶势力的存在。

如果受害者不同意“谋杀私和”的计划,或者想讨价还价,他们将受到这些人的“骚扰”。受害者最终不得不屈服于淫秽的力量,被迫用微薄的赔偿埋葬死者。

如果受害者不同意“谋杀私和”的计划,或者想讨价还价,他们将受到这些人的“骚扰”。受害者最终不得不屈服于淫秽的力量,被迫用微薄的赔偿埋葬死者。

清史学家一直对清朝的“命案私和”乱象产生争议。

很少有学者认为,“命案私和”的存在是合理的,因为清政府怕有人“报假”,如果是假案,就会增加官员的工作量,因此,这些学者同意“命案私和”的合理性。

虽然有些人会在“命案私和”上做“文章”,确实有“报假案”的例子,但大多数谋杀案都是真实的。

只是苦主会在报官时找“污点证人”或者二次破坏死者尸体,以便赔偿更多。,夸大死者的受害程度,确实需要官员仔细筛选,确实是一个很大的工作量。

基于上述描述,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清朝的“谋杀私和”确实是一种混乱,是一种不正常的存在,这是病态的产物。

基于上述描述,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清朝的“谋杀私和”确实是一种混乱,是一种不正常的存在,这是病态的产物。

这是法律和人为共同作用下的畸形产物,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期,这是一种危害社会稳定的不规则炸弹。

三、清政府对“命案私和”的态度:从多方面治理

上面我们谈到了“命案私和”的形成和弊端,事实上,清政府一直意识到这是一种病态存在,这种混乱也得到了治理,但效果并不明显

上面也提到了不明显的原因,这里就不赘述了。我们来看看政府从哪些方面来治理“谋杀私和”的混乱。

上面也提到了不明显的原因,这里就不赘述了。我们来看看政府从哪些方面来治理“谋杀私和”的混乱。

第一个方面:皇帝非常重视这一点,皇帝通过批复奏折来指导地方政府,并跟进情况的进展。

早期皇帝对“命案私和”的态度是鼓励官员彻底查明命案真相,为了防止“命案私和”的发生,为了防止朝廷的成功,将会受到赞扬。

但在清末,这种混乱已经发展到了极其可怕的程度,这时光绪来了33年,光绪帝对此表现出了严厉的态度。

他下令立法,要求只要涉及命案,就禁止“命案私和”,并要求“申明定章,通畅禁革”,必须形成规章制度,才能彻底避免这种混乱。

朝廷如此重视“命案私和”,地方官员自然采取行动,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管理措施,以应对这一混乱。

例如,县官在报告谋杀案时,要求苦主吃卡;串通上级官员欺诈,隐瞒谋杀案;消极处理案件,等等,地方政府对这些违法乱纪的下级官员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虽然朝廷和地方政府都很重视,但治理相对到位。但这些措施无法治本,尽管经过治理,“命案私和”的混乱确实得到了缓解。

清朝法律没有改变谋杀案的复审制度,清朝官员的工资结构没有改变,县官员的收入仍然很微薄,人民的生存压力仍然很大,“谋杀案的私人和谐”的混乱不会被消除。

结语:

清朝“谋案私和”的混乱是当时法律漏洞造成的,也是人口激增、官员工资分配不合理造成的。

尽管“命案私和”是清朝的混乱,但这种混乱也能给我们今天带来一些启示

人口激增的直接原因导致清朝“命案私和”乱象屡禁不止,官员工资分配比例严重失衡,上下级官员因腐败相互勾结,是“谋案私和”的内在原因。

可以看出,无论是百年前的清朝还是今天,我们都面临着人口基数的激增和资源的短缺。有必要合理分配社会资源。


参考文献

《吴下谚联》

《赵钧日记》

《大清律记》

《刑案汇报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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