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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件之“陈麻花”商标无效行政案:加强知产司法保护 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2023年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主办的“2022年新时代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结果公布。经专家委员会评选,“陈麻花”商标无效行政案件入选十大案件。



陈麻花是重庆著名的特色小吃,在重庆磁器口古镇,有30多个卖麻花的,其中12个与“陈麻花”有关,引发了围绕“陈麻花”的商标纠纷。


2013年,陈麻花公司申请注册“陈麻花”商标,核准在麻花等商品上使用。随后,磁器口古镇互旺公司等5家麻花商户对商标注册有异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随后,磁器口古镇互旺公司等五家麻花商户对商标注册有异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无效宣告。2019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


陈马华拒绝接受行政裁决,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陈马华拒绝接受,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争议商标不得无效宣告,撤销一审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裁决。



互旺公司等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12月,最高法裁定提审并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认为,互旺公司在再审期间提交的大量证据可以证明,在申请争议商标注册时,相关公众已经将“陈麻花”与重庆磁口联系起来,相当一部分公众将其视为重庆小吃。此外,2001年以后,直到商标申请争议,重庆磁器口多家麻花经营者在生产经营的麻花商品上突出使用“陈麻花”标志,当地从事麻花经营的多家生产主体及相关监管部门已将陈麻花指定为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 张志弘:虽然“陈麻花”还不足以构成麻花商品的通用名称,然而,基于公众对“陈麻花”的理解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证明“陈麻花”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无法区分具体的麻花商品生产经营者,从而发挥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因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二审判决被撤销,一审判决被维持。


本案是商标授权确认的行政案件,最高法再审判决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相关公众对“陈麻花”的理解和当地经营者对“陈麻花”标志的使用,“陈麻花”构成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维护无效的行政裁决,防止“陈麻花”标志注册为商标,阻碍其他银行间经营者的合法使用,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同时,本案对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无效”也具有指导意义。


专家案评团认为:


“陈麻花”商标无效行政案件


推动新时代法治进程


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激发社会创新活力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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