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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气死人”被索赔40余万元,法院怎么判?

现实生活中的争吵时有发生。然而,陈从来没有想过,在他与房东罗因租金问题争吵后,罗因情绪激动猝死。吵架后一方死亡,吵架的另一方应该负责吗?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气死人”诉讼。

  据了解,陈某系罗某的租户。2022年8月27日,由于租赁期届满,陈某打电话给弟弟陈某亮和朋友刘某,帮助他搬家。在搬家过程中,陈说他的贵重物品丢失了,刘问罗和他的妻子李是否有人进入了他的房间,双方发生了争吵。罗某打电话告诉儿媳林某凤,林某凤在电话中与陈某等三人沟通了租金和物品丢失的相关事宜,并劝说三人不要与罗某争吵。

  但当罗某再次与陈某沟通时,双方又发生了争吵。罗的妻子李某告诉陈某、刘某和陈某良,罗某身体不好,劝说三人回家,把罗某拉走,罗某回到自己的房间。当李某进入房间时,他发现罗某瘫倒在椅子上,不省人事,于是迅速将罗某送往医院。罗某在抢救当天死亡。根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罗死于呼吸心跳骤停。

  不久之后,罗的妻子和儿子向法院起诉了陈、刘和陈。罗的家人声称,罗敦促退房的陈拖欠租金。当罗的家人告诉罗生病时,为了变相收回租金押金,陈和其他人无缘无故捏造事实,因为租来的房子半个月没有入住,不应该算租金,租来的房子的门没有锁好,怀疑有人偷了房子,贵重物品丢失,与罗发生了激烈的争吵,故意刺激罗,导致罗呼吸衰竭和急性心肌梗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罗的死给罗的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请求陈、刘、陈赔偿罗的死亡赔偿、丧葬费、精神慰藉费、救援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59678.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陈和刘辩称,罗主动与他们争吵。罗的死是由他自己的疾病引起的。罗的家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们与罗的言语纠纷与罗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应承担无法证明的不利法律后果。陈某良辩称,他只是协助陈某搬东西,没有与任何人发生冲突或争吵,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刘某、陈某因陈某贵重物品丢失及租金问题与罗某发生争执。在与三人争吵之前,罗某并没有表现出生病状态,争吵后因情绪激动而死亡。事故发生时,罗某已年满 70岁时,三人应预见罗老了,情绪激动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应尽量克制,合理解决矛盾,但三人仍与罗争吵,导致罗因情绪激动导致“呼吸心跳骤停”和死亡,罗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应对罗损害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个成年人,罗某应该知道自己是否生病,患有什么样的疾病。他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比普通人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然而,在与三人发生冲突后,他未能保持自我克制,与三人争吵。他的情绪激动诱发了自己的疾病,他对自己的死亡结果也有过错,可以减轻陈、刘、陈的过错责任。综上所述,卧龙区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双方过错程度、受害人自身身体状况等实际情况,决定三名被告承担罗的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为403435.23元,因此,陈某、刘某、陈某亮赔偿罗某家属80687.05元。

  案件判决后,陈、刘、陈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2年12月3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本案主审法官吴元瑛表示,这是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尊严。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当生命权与其他权益发生冲突时,生命权具有优先权。”这种优先事项体现在各种法律规范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生命权民事纠纷通常是由行为人侵犯他人生命权引起的。侵犯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食品补贴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依法有过错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明确追究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特殊体质”问题,罗在争吵过程中造成了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必须三思而后行,充分考虑和预测行为的后果。此外,生活中的争吵时有发生。我们应该更加宽容和关心。不要过度发泄情绪,把争吵升级为法律纠纷。”

来源:民主与法制、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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