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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死刑复核法律规定,细看劳荣枝在最高法的生死签


文/扬话

01

劳荣枝案,在最高法复核结果出来之前,无疑是眼下国人关注最多,争议最大的案件。

争议无非三种:一种铁杆支持死刑;一种支持死刑,但需要把事实再查清;一种是不支持死刑,劳荣枝罪不至死。

争议实属正常,但大家说了都不算。只有最高法说了算。

02

死刑复核也无非两种结果:核准;不核准。

《刑事诉讼法》有关死刑核准的规定有好些条。与劳荣枝相关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条。

现对照法律规定,做逐一对比,看看劳荣枝能活到什么时候。

第350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评析

此种情形,直接核准的可能性不大。最高法会全面核查,综合考虑。

劳荣枝案的合议庭组成、常州案追诉等存程序违法;

裁判与合肥案存事实差异、证据存孤证采信、殷某为谁所杀不确定等实体认定存疑;关键证人不出庭;没有证据充分证明劳有杀人共谋;

劳荣枝所有犯罪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必然死亡因果,却要为法子英杀人行为负责的量刑存争议。

(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评析

此种情形,可能性不大。最高法不会这么做。

(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评析

关于劳案,抢劫罪,绑架罪没有争议。但关于故意杀人罪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存疑,定故意杀人证据不足。

因此,发回重审的可能性很大

(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评析

复核期间,曹姓证人到最高法递交了证人证言,可以佐证“英子哥”就是法子英;佐证法子英控制女孩作案模式;

虽然很多网友认为此证据也非直接证据,但依然是复核期间的新证据,比二审期间的更详实,更全面;最高法不会完全置之不理

(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评析

发回重审可能性很大

但如发回重审,是因为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是因为事实认定不正确

(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评析

本案存多种程序违法争议。最高法应会有所考虑

第351条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评析

劳荣枝是三个罪名,数罪并罚。如前所述,抢劫、绑架二罪没有争议。争议主要是故意杀人罪;

即便以抢劫、绑架二罪判死刑,对故意杀人罪如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案也会发回重审;

如认定故意杀人罪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判死刑,则可能改判故意杀人罪不适用死刑;

或者去掉故意杀人罪,仅以抢劫、绑架二罪核准死刑。劳荣枝面临的此种风险不能排除

结语

劳荣枝生死签到底如何?无法确定,生死还未卜。

关注劳荣枝案,并非认为劳荣枝无罪,并非对被害人冷漠。

而只是希望;法院的裁判能更合法,更令人信服!

本案程序与实体有种种争议,再结合一审中委托律师会见受阻,一、二审中所有证人均不出庭等等,笔者的希望是:发回重审

但这种希望,肯定会受到正义群众的批判。即便如此,大家还是可以多些理性,少些偏激。

笔者唯一心愿:通过此热点案件,见证法治进步!

最高法把着关的。我们可讨论,但不急眼。

欢迎您,在评论区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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